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偲)记者从深圳市水务局获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今日起施行。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管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比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绿化带应当通过设置微地形或者建设生物滞留设施等方式,滞蓄、净化道路自身雨水,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具备透水性能。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应当通过合理竖向设计布局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旱溪、湿塘、调节塘、湿地等海绵化设施,城市公园、自然公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大于80%,其他公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大于70%,并结合公园浇洒用水需求合理开展雨水回用;结合区域地形特点,可以承接外来汇水的公园应当结合排水防涝等规划要求建设雨水调蓄空间,消纳周边区域的雨洪水。
《管理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同步开展海绵化设计、建设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