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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印刷展示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申卉、龙锟

  7月15日,16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办法》专门针对地图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或者生产、加工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和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

  《办法》明确,广州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新型测绘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依法应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强测绘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办法》还新增了应急测绘的相关规定。提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根据《办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使用地图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或者生产、加工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和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依法不需要审核的地图除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查验审图号,如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博物馆、展览展示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展示地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查验审图号。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对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时,节目内容涉及地图的,应当同步查验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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