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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年实施

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生前预嘱

刘畅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获悉,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生前预嘱内容包括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如何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呢?《条例》规定: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针对看病“重复检查”问题,《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另外,《条例》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

  为更好推进深港医疗合作,《条例》规定,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这突破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规定,允许港澳医师在深圳“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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