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王纳摄影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其中包含了不少创新举措。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2至3岁幼儿托管纳入学前教育管理,提升幼儿托管供给能力。
明确学前教育为重要社会公益事业
据了解,深圳现有在园儿童56万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86.2%,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
《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即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幼儿园建设应当纳入深圳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其中,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为普惠性幼儿园,与所在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所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完成联合验收。
《条例》还规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行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并在幼儿园专项规划、配套完善、民办园扶持等条款中增加了开设托班的规定。
公办园教师工资参照中小学教师收入合理确定
《条例》要求,深圳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根据《条例》,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幼儿园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幼儿园、保教人员甚至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形,《条例》还创新对幼儿园举办者和实际控制人规定了准入要求,要求其不得有犯罪记录,不得有虐待、性侵害等行为记录等。
《条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明确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为了保持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条例》做出了要求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