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因组织实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安置区北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0〕113号)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和西巷4、10、14、16号,东华南兴南八巷15号,东华南兴南二巷7、11、15、19号,东华南兴南九巷6、8号,东华南兴南六巷3、11、15、17号,东华南兴南七巷6、8、14号,东华南兴南三巷6、8、14、16号,东华南兴南十二巷11号,东华南兴南十四巷15号,东华南兴南十巷7、9、17号,东华南兴南十一巷10号,东华南兴南四巷7、9号,东华南兴南五巷6、10、14号,东华南兴南一巷12、14号、16号首层、16号第二层、16号第三层、16号第四层,东华南兴西二巷8、10、18号,东华南兴西三巷10、12、14、18号,东华南兴西一巷8、10、12、18号,东华西和东二巷1、3、11号,东华西和东一巷5号,南兴南八巷3号,南兴南二巷17号,南兴南六巷7、19号,南兴南七巷2号,南兴南三巷2号,南兴南十二巷17号,南兴南十六巷3、15号,南兴南十巷11、15号,南兴南十一巷16号,南兴南四巷15号,人和同兴街37号,同兴南街3、7号,下东华东巷3、5、9号,下东华西二巷4、8、16号,下东华西六巷4号,下东华西三巷2、4、6、8号,下东华西四巷2、8、10号,下东华西五巷2、6号,下东华西一巷2、4、10、12号,下东路华西一巷6号,北区南兴南十四巷9号;人和镇路北区南兴南八巷13号,北区南兴南二巷13号,北区南兴南十四巷13号,东和西巷2、6、8、12、18号,东华南兴南八巷5、9、19号,东华南兴南二巷3、5、9号,东华南兴南九巷2、4、7、14、16号,东华南兴南六巷9号,东华南兴南七巷4、10、12、16号,东华南兴南三巷4、10、12号,东华南兴南十二巷9、13号,东华南兴南十六巷5、7、9、11、13号,东华南兴南十四巷3、5、7、11、13号,东华南兴南十一巷4、6、8号,东华南兴南四巷3、5、11、13、17号,东华南兴南五巷2、4、8、12、16、18号,东华南兴南一巷2、4、6、8、14、18号,东华南兴西二巷12、14、16号,东华南兴西三巷16号,东华西和东二巷5、7、9号,东华西和东一巷1、3、7、9、11号,东华西六巷8、14号,东兴南兴南六巷13号,南兴南八巷11号,南兴南九巷10、12号,南兴南六巷5号,南兴南七巷18号,南兴南三巷18号,南兴南十二巷7、15、19号,南兴南十巷19号,南兴南十一巷2、12、14号,南兴南四巷19号,南兴西一巷16号,人和同兴街32、39号,人和同兴南街11号,同兴街31、33、34、35、41号,同兴南街1、5、9号,下东华东巷1号,下东华街西一巷8号,下东华西二巷2、6、10、12、14、18号,下东华西六巷2、12号,下东华西三巷10、12、14、16号,下东华西四巷4、6、12、14、16号,下东华西五巷4、8、10、12、16号,下东华西巷14号,下东华西一巷14、16、18号,下华东巷7号,下华西六巷6、10号(产权证载门牌号)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将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华西路63号(东华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何先生,黄先生,邓先生
联系电话:37413224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0〕113号)及附图
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白云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