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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马俊军

  政经观察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强调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是超大规模国家,却没能完全形成超大规模的统一市场,以至于无法真正具备超大规模国家的竞争优势。《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以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全国统一大市场指的是国内市场形成了规则统一、竞争充分、高度开放、运行有序的基本格局,具有规模巨大、结构完整、功能强大、机制灵活和环境优化等内在性质,可以依托它顺利地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现扩大再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以良法引领,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要以良法促进善治,加快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的工作步伐,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需要,必须加快修改步伐。如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防范资本无序扩张,这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意义重大,更有利于我国各行各业,包括互联网行业,享受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已有头部互联网企业产生了寡头垄断的势头。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势在必行。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然有所应对。

  一方面,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明晰执法规则。如草案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等。更为细致的规定不仅让互联网企业相关行为不再游离于反垄断法的监管之外,而且也让反垄断执法工作更加精准专业。另一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草案加大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除了反垄断法草案有序推进外,国家近年来先后发布相关文件,就依法强化产权保护,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法律。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加快职能转变,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建设有限、有为、智能、高效、透明的法治政府,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虽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目的就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无序的时候。这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该管的要管到位、管出水平,同时也要避免出现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

  一是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这就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的职能要聚焦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这五个方面,力戒贪大求全、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

  二要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干预行为。要警惕一些地方利用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借助于国有企业实施行政垄断,如公共采购招投标时,设置有利于本地国有企业的竞标条件和门槛,对与本地主导产业构成竞争的外来企业设置更高的进入壁垒。各级政府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强化司法保障,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要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驾护航,监督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正当竞争,监督政府依法履职、规范用权。各级法院要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推动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研究制定数字经济环境下反垄断适用的裁判规则。如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对此,应如《意见》所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过去一定时期内,地方保护主义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一些民企而言,在跨区域投资、经营和交易时会遇到这种挑战。比如,与跨区域客户产生交易纠纷时,即使损失获得诉讼支持,执行难也是很大问题。这就要求用好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发挥司法审判的兜底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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