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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之后课程下架
没上的“赠课”能退钱?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 通讯员唐春丽)伴随着“双减”政策落地,不少教培机构按下“停止键”,此后产生的退费难题,让家长和学员们颇为无奈。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审结了一起“双减”政策影响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培训机构退回剩余课时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石女士的孩子小宇英语成绩一直不太理想,石女士十分担心孩子的偏科会影响升学,便为孩子物色了一家英语培训机构。

  经过详细了解,2021年4月,石女士与机构运营方签订《学员合同》,双方约定:小宇作为学员,学习时间8个月共72课时,赠送学习时间2个月共27课时。合同签订后,石女士便向机构运营方支付了学费53800元和课时延时费1000元。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受政策影响,该机构下架了小宇所学的全部英语课程。课程下架时,小宇已完成了46课时。

  因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开展教学,石女士便要求该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赠送课时费及课时延时费共计29258.58元。

  培训机构同意退费,但其认为赠送课时费只是优惠政策,不参与退换,不愿退还赠送课时费。

  石女士(下称“原告”)与培训机构僵持不下,遂将培训机构运营方(下称“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学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课程服务。被告因“双减”政策无法继续履行相应培训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在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培训费用实为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金额。合同中未有证据显示赠送课程与所报课存在本质差异,原告所支付费用可实际享有99节课程的培训,现因课程下架退费,应以全部课程为基数计算退费金额,故被告应返还合同服务费28802元[53800元÷99节×(99节-46节)],课时延时费1000元,合计29802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29258.58元,未超过其可主张的范围,法院予以照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29258.58元。目前,本案一审生效,被告已将合同服务费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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