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谢绮珊)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各方面意见,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增加规定,在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二是,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应当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草案三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改为“学生”,无论在校学生是否成年,都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反有组织犯罪教育。三是,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增加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四是,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违反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改正的,增加规定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对于近年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等问题,岳仲明表示,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三是,做好应对处置,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草案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