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谢绮珊)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各方面意见,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噪声污染内涵,将相关领域无噪声排放标准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现象纳入防治范围。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三是完善标准规划制度,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四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五是完善防治措施,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六是加强信息公开,突出公众参与。七是完善法律责任,优化处罚措施。
公共场所可设置
噪声自动监测加强管理
对于广场舞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现象,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有何规定?岳仲明表示,草案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在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方面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