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23号被征收房屋的相对人(被征收人):
依据我府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越府征补房〔2021〕9号),决定: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姚燕灯户、余思华户,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23号房屋交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拆除,迁往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36号504房(建筑面积81.3244平方米)作为被征收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等七项决定。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21年5月12日送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于2021年5月26日送达第三人余思华户,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第三人姚燕灯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义务迁出被征收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23号房屋交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我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进行陈述、申辩。海月东地块现场办公室地址:海月东安置房项目地块内板房,联系人:张晖、武斌,联系电话:83827819。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催告书原件,请于本催告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海月东安置房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项目地块内板房,电话:020-83827819),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