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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打折,品质不许打折

  近日,福州市民投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维权成功事件备受关注。福州市消委会指出,特价商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这一维权过程,体现出个体消费者权利意识在增强,监管部门担当有作为,社会透明度更明朗。

  多年前,大众能买到出口转内销的瑕疵品都是某种福利,这种不太影响基本使用的瑕疵带来的低价备受青睐。瑕疵和低价捆绑,以廉价之名品质似乎就可被忽略,大众形成如此思维惯性,也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权利,商家便有恃无恐地让残次品发挥出最后的价值,实现商业变现。

  随着物质的丰富,商品供应充足,大众不再满足于“有没有”,而是追求“好不好”以及“物美价廉的更好”,特价也不能享有特权,受经济规律影响的降价可以有,但消费品质的掉价不可以有,人的权利意识日趋回归。消费维权成功案例中,让人们认识到在社会事务中权利的重要性,也明白权利应从何处索求。职能部门的高效处置则是对权利的约束及合理伸展,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稳步向前。一个进入现代进程的社会,必然是包括权利日益增进的社会。

  权利意识及权利维护是消费升级过程中的必然,不断满足着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想要形成品质消费环境,享有权利是表象,其本质应是体现尊重,贯穿于消费全过程的尊重。一方面,人们应承认客观存在的价格、品位等差异,但能不被差异所误导,就好比商家不能因廉价就忽略品质,将贵价与廉价商品的购买个体区别对待。消费者也不应以价格作为衡量自身权利多寡的标准。另一方面,人们应建立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意识,尊重消费全过程参与者,同时懂得尊重规则。

  商品价格可以打折,品质和服务绝不能打折。任何试图用廉价清空残次品库存,打着“擦边球”套路消费者的行为都会被摒弃,尊重消费者才能赢得市场和未来。

  (李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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