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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用原公司名称和客户交易被判赔4万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诚信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孔一如)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无论是公司员工还是企业经营者,作为民事主体,在市场竞争及交易过程中都应当做到诚实不欺,讲究信用。然而,有员工却在离职后,仍使用原公司名称对外进行交易,近日被广州法院判处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公司4万元。

  某耀公司是一家经营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的贸易公司。小王曾在某耀公司担任销售,后于2019年6月从某耀公司离职加入某乐公司。而某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游艺娱乐用品批发、零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等。

  某耀公司表示,小王离职后依然使用某耀公司的企业邮箱向国外客户Ekong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交易说明及部分产品相关情况等。邮件附件为形式发票,发票标题显示某耀公司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交易金额、收款人等信息。上述邮件附件中载明的产品均为游艺娱乐用品。

  之后,某耀公司将小王及小王跳槽后任职的某乐公司诉至法院。某耀公司控诉,小王离职后仍继续使用公司的企业邮箱,冒用公司名义,与公司的客户继续进行商业洽谈,并将客户牵引至某乐公司达成交易,为此,小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小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诉请某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某耀公司和某乐公司均从事游艺娱乐用品的批发零售、制造等,存在竞争关系。小王从某耀公司离职后,在某乐公司工作期间仍在电子邮件、形式发票中擅自使用某耀公司名称,导致客户Ekong对交易对象产生混淆,误认为交易对象与某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小王与某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小王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某耀企业名称的行为,赔偿某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某乐公司与小王构成共同侵权,但某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注销,且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法院判令由某乐公司股东对小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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