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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激活民办教育“一池春水”

  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系统修改、补充和完善了现行条例,坚持对民办教育支持与规范并重,将为其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在市场大潮中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已经从“有学上”向着“上好学”转变。发展民办教育不但有利于加快实现教育公平,而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完善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当然,民办教育自身也面临着多重挑战。面向未来,民办教育如何发挥与市场需求结合紧密的优势,破解资本化布局、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等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牵动着全社会关注的目光。《实施条例》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坚持支持和规范并举,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势必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力。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正在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而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是规范发展的重中之重。客观来看,民办教育把追求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际上是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规范发展要体现在办学的各个环节,不仅涵盖学校设立之初的资质审查,而且涵盖办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审核评估和政策扶持。尤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实施条例》通过“设禁区”“亮红灯”的方式,确保民办教育与“办人民满意教育”同向而行。

  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力,须在关键领域推进创新。在优化内部治理的体制机制方面,在推进分类管理、完善非营利办学制度方面,在更好地促进公办与民办教育合作方面,民办教育都需要基础性的制度创新。为此,《实施条例》作出了系统的设计。譬如,《实施条例》提出,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平衡考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防范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力,须涵养健康的教育生态。时下,社会上民办学校“择校热”仍在升温。一些民办学校跨区“掐尖”招生,加剧了无序竞争,破坏了教育秩序。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不只要发挥民办教育对教育改革的“鲶鱼效应”,还要处理好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关系,从治理基础教育生态上想办法。一方面,需要政策实施中更加注重协同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需要全社会协力提升教育理念,积极参与教育治理,改变“一考定终身”的风气,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教育生态。唯有如此,方能全面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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