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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过劳动仲裁的不招”,太霸道!

  评论员观察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

  把这条要求简单“翻译”一下,是不是有种“敢跟公司叫板的员工,一概不要”的感觉。这样的规定简直荒谬,无异于设置了一条“霸王条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广西这家企业如此明显地拒绝录用曾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聘者,毫无疑问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况且,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与用人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申请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或单位无权剥夺,否则就构成违法。这家企业之所以会对发生过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有所避讳,难不成是因为企业管理并不规范,其管理制度、用人方式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曾与劳动者发生过劳动纠纷?为避免类似麻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而对这些“较真”的劳动者一拒了之。

  细思恐极的是,有一些网友在微博中称,其实很多公司都会这么做,只是不像这家公司直接写到招聘公告里,毫不掩饰。更有网友无奈地调侃,是否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只能隐忍,以防留下“职场案底”?

  此事还引发人们另一个关注点:用人单位怎么能获得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权信息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取非本单位职工,且与本单位无关的劳动仲裁资料。正常的就职、离职、劳动仲裁等,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职场案底”。如果劳动者敏感信息泄露,很有可能是人才市场、网络招聘App等中介机构出了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机制,规范各类人才市场、网络招聘App等中介,保护好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益,或者将调查到的个人信息对外公布、进行售卖,相关部门要及时出手,坚决打击。

  针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监察部门也要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坚决处罚,形成对用人单位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对用人单位来说,与其将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不如在完善企业自身管理上花心思、下功夫,依法合规用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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