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 通讯员周洪国、周正)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由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山区高空抛物罪,经南山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小志(化名)有期徒刑9个月。该案也是南山区高空抛物罪首获判决。
据介绍,某日深夜,酒店保洁员阿芳(化名)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只见在酒店的房客公共休息处,撒满了酒店高级客房的座机电话与木桌子的碎片。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抛物属于住客小志所在的房间。他们打开了房门,看见小志躺在床上,房间里散发着浓郁的烟味。面对询问,小志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
经审查查明,小志因自身心情问题,从高空中抛下各种物品至公共场所,其行为具备一定的危险性,且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所作所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既遂,当以高空抛物罪论处。
这起案件由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南山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小志有期徒刑9个月。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南山区的首例判决。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法条的制定和使用,避免了以往对高空抛物涉嫌犯罪行为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而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既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