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杜娟)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新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均可享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降至《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的50%。
据悉,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新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均可享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降至《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50%的政策。《通知》印发前已审批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在《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也享受这项政策。
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招拍挂结果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仍按合同执行,不享受该项政策。此外,此项政策不包含深圳市,因为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深圳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深圳市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