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前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佛山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根据新政,佛山超过144平方米住宅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明确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新政从5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佛山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进行调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互助性的集中体现,2017年至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本金回收流入平稳增长,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一直处于高位,致使佛山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虽然已实行了贷款轮候发放,但仍未能解决贷款资金缺口逐渐增大的问题。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最高贷款额。同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合佛山实际情况,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
记者了解到,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点:
一是调整房屋可贷面积标准。《贷款办法》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执行。”
二是调整最高贷款额。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果贷款仍不足够,且个人有偿还能力的,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三是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第十六条调整为“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只要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
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贷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