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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应“利”于科研人员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印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然而,“收益落实难”影响了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成效。尽管《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规定,现金奖励计入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但政策落地的障碍在于,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操作办法不具体,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有待明确。

  现在,三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操作层面实现了现金奖励的制度性突破,有助于为科技成果落地打通“最后一公里”。从根本上讲,这将有利于加快形成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模式,为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补齐拼图”,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一步步改变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的态势。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须处理好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的关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应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激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这意味着,要秉承系统性原则,从整体上科学设计激励机制。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还要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结合起来。既要给予他们“真金白银”,也要给予他们荣誉表彰,真正让激励的种类和形式丰富起来。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利益激励的短期效应,激活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须注重与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关联的评价制度建设。在完善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要牢牢牵住评价制度这个“牛鼻子”,把激励和约束平衡起来。要按照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以创新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评价指标,让评价制度覆盖从立项到成果交易的全过程,让科研指挥棒更加科学有效。其中,尤其要加强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起以需求为牵引,以解决实际问题、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等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并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制度。

  恩格斯说过,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通过现金奖励落实以增进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实际上是让市场真正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要遵循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创造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可以预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其智力付出与收入相匹配,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科学技术创新提供强大的政策推力。

  (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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