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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摄像头规范“装”合理“用”

  近年来,随着摄像头的广泛使用,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强调隐私保护、维护合法权益,成为此次立法的重要目标。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正向作用;而用得不好,在该建的地方不建,在不该建的地方乱建,则不仅会侵犯个人隐私,而且可能反而会危及安全。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其发展,以扬长避短。《条例》的出现可谓正逢其时。

  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条例》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与“实”俱进。现实中诸多有关摄像头的纠纷都能在其中找到解决方案。

  如“海底捞在包间里安装摄像头”争议。根据《条例》,餐馆包间也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应当安装视频系统。但《条例》也明确提出,公共区域安装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再如不时曝出的酒店客房安装摄像头事件。《条例》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系统,同时细化了对涉事个人及单位的惩戒措施。显然,这是在规范“装”。公共区域的摄像头,无论是“装”还是“不装”,均须有章可循,须在维护公共安全和尊重、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寻平衡点。

  规范“装”之外,当然还要合理“用”。日前,多个商家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这是对摄像头采集信息及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对于这种“偷脸”行为,《条例》明令禁止: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个人身份识别。如何存储、使用、查询摄像头采集信息,都是“用”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均有详细规定,其中信息查阅制度还赋予利害关系人紧急查阅权。

  《条例》的出现,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为其他城市管理公共区域摄像头提供了参照,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经验。任何法律要保有生命力,都必须不断与“实”俱进。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摄像头的应用场景可能会更加复杂,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不断完善,才能让摄像头更多地为人们造福,而非添乱。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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