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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今日起全面施行“持证排污”

《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内控制度。

  专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二、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相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广东”不懈努力!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文、图/杜娟、粤环宣

  权威访谈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战略举措。我省固定污染源数量大且行业复杂,如何服务推动排污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

  哪些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原则,将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管住、管好发证类排污单位的同时,以排污登记方式兼顾对污染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的管理,大量中小微企业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为企业带来便利。

  截至2020年底,广东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广东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

  《条例》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条例》构建了“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一是规定企业落实自主管理,通过主动申领、主动监测、主动记录、主动报告、主动公开,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二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法处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三是规定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

  在落实《条例》过程中,广东将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广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生态环境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指导帮扶,督促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社会诚信较好的排污单位,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同时,采取远程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

  同时以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推进排污许可制衔接生态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相关制度,推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条例》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

  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条例》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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