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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宽收养条件

律师建议签订收养协议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张少星

  1月25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所谓事实孤儿,正式命名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至少有一方健在,但家庭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抚养的儿童。因为这种身份上的特殊性,他们此前享受不到国家对孤儿的相关救助政策,也不能被收养。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原收养法废止,根据民法典的要求精神,民政部拟修订出台的收养登记办法将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收养条件、收养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而在民政部门户网站政民互动中,“收养”话题更是热度不减:有一名子女,还能再收养一个小孩吗?年满30且单身未婚的人,可以进行收养吗?弃婴能否收养?如何确定收养关系以及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关于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星律师。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实习生 吴迪诗

  单身人士也可收养子女

  张少星律师称,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的条件放宽,或许将进一步鼓励社会收养行为,对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有一定的帮助;但与此同时,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律业务也将增加,“很多人以为收养很简单,只要双方同意就好,但实际上对于签订收养协议以及约定收养条件及退出等内容,许多人还没有引起重视,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后续纠纷。”

  张少星总结,目前国内的收养行为大都有两个特点:第一,收养和送养双方存在一定的血缘或亲密关联;第二,收养方的经济能力大多并非想象中的富裕,且多发生在农村地区。

  相比以往,民法典中对于收养行为明显放宽,除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被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外,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其父母也可将子女进行送养。

  除此之外,比较突出的变化是从过去的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到现在的“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你年满30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拥有工作,遵纪守法、同时未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违法犯罪记录,不管你是否结婚,都可以收养一个甚至两个孩子。”张少星解释。

  签订收养协议能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如今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收养行为放宽,但是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则依然较为约束:收养人在被收养人18岁成年之前都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也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因此我们在实操中,有时候会碰到一些当事人出现‘反悔收养’的情况。可能收养人在收养前评估过利弊,但是在收养完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处不来,或者收养人被发现存在家暴、虐待等情况,又或者自身家庭出现一些不可抗力的意外,无法再继续抚养,就会出现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张少星称。

  张少星尤其强调,尽管法律没有强制签订收养协议,但从专业角度来看,他建议当事人在确认收养关系的时候签订收养协议,除了可以规定抚养标准之外,也可以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机制,比如收养人若有虐待、遗弃、家暴或者不尽抚养、赡养义务时,收养关系便自动解除,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外,相比于亲友之间的一般收养行为,由儿童福利机构托管,并通过“领养”的方式达成的特殊收养行为如今也逐渐增多。而随着社会公益的普及,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托管弃婴、孤儿事务的社会团体也越来越多。但张少星也提醒,从法律上说,社会团体不是送养人,不能以盈利的方式运行。“我国对这种公益机构的监管还不够明确。它涉及到孩子以及收养人的权益,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送养和收养都不是随便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的养子女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予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也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适当补偿抚养费。“这主要是考虑到,尽管养父母付出了许多,但他们也在抚养的过程中得到了情感回报。这也说明,送养和收养,都不是随便的。”

  但张少星透露,在他此前所接受的咨询业务中,绝大多数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业务都由养父母发起:“尤其是关于1992年以前的收养的业务,解除率很高。由于当年采用的是事实收养,一旦涉及到养父母遗产继承和赡养等问题,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以及养父母之间就会出现纠纷。因此,在收养时签订收养协议格外重要。”

  张少星称,让幼有所依,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公序良俗,也是民法典的立法取向。但在民法典放宽收养条件,鼓励更多爱心善举的同时,人们也应当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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