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涛、申卉)昨日,15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广州将构建操作性强、松紧适度的工业用地监管机制。新增工业用地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存量工业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审批前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新增工业用地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明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和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
据悉,《工作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执行。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工作指引》明确了项目引进要求。新增工业用地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存量工业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审批前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工作指引》明确,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填写《广州市(××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并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规定。受让主体应为制造业企业用地主体的产业链合作伙伴。
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单次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与已完成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后的60%。
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时,各区指定部门应与受让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