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A9版 上一版  下一版

引入知名仲裁机构,促进大湾区协同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在答好这一伟大历史命题的进程中,法律仲裁的互联互通非常重要。湾区内部应引入港澳知名仲裁机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实现协同和高质量发展。

  仲裁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上具有独特优势

  引入港澳知名仲裁机构,支持港澳仲裁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业务,是破除影响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瓶颈和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引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的港澳仲裁机构,是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具有较强的保密性,程序比较灵活,可节省纠纷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可突破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障碍。除了灵活、高效和保密等传统优势外,仲裁还得到粤港澳三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国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的态度日趋开放

  国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进行仲裁的认可和开放程度逐步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了探索仲裁机制先行先试的改革使命。在粤港澳大湾区引入港澳知名仲裁机构符合改革精神和国家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承认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协议的效力。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措施被作为“推动权益保护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方案”出台后,境外仲裁机构如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家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仲裁院等分别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或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第9条第三款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一规定实质上突破了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的限制,意味着临时仲裁在自贸区取得了合法化地位。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了探索临时仲裁机制先行先试的使命,《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下简称“临时仲裁规则”)在横琴颁布,并于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标志着我国自贸片区的制度创新又取得新突破。南沙国际仲裁中心2017年发布的《仲裁通则》及《三大仲裁庭审模式流程指引》中引入香港仲裁模式,当事人可选择适用香港《仲裁条例》并选择香港为仲裁地。这些改革措施都表明国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进入内地的态度日趋开放。

  “一国两制三法域”可谓是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区际法律障碍的精准概括。尽管在文化语言和经济贸易方面互动频密,但内地、香港和澳门之间依然存在较大的区际法律差异和相对复杂的法律体系。引入港澳知名仲裁机构,有助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仲裁服务以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这必定能吸引更多湾区内外企业、人士选择入驻大湾区,促进湾区建设,推动更高质量的发展。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标题导航
   第A1版:头版
   第A2版:要闻
   第A3版:要闻
   第A4版:牢记嘱托再出发
   第A5版:以“双统筹”夺取“双胜利”
   第A6版:要闻
   第A7版:要闻
   第A8版:理论周刊
   第A9版:理论周刊
   第A10版:经济
   第A11版:广州文明导报
   第A12版:创文特写
   第A13版:身边纸
   第A14版:今日人物·关注
   第A15版:湾区
   第A16版:体育·阅读
   第DGA13版:东莞新闻
   第FSA13版:佛山新闻
   第SDA13版:顺德金版
   第SDA14版:新区势
以区域联动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深刻理解五中全会精神的“三个逻辑”
引入知名仲裁机构,促进大湾区协同发展
以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大湾区国内国际市场融合
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