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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婆去世后 儿媳能否继承遗产?民法典有规定

  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在丈夫离世后,妻子朱某带着两个儿子一直悉心照顾着婆婆的起居饮食,即便老人身患疾病,也不离不弃。不料,在婆婆去世后,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朱某的五个小姑子和她闹上了法院,照顾婆婆多年,朱某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呢?记者近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该案最终判决朱某享有继承权,因为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家婆的遗产。

  媳妇独自照顾婆婆

  杨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两人先后于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两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与朱某是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五姐妹在成年后陆续外嫁,尤其阿英还长期居住在国外。阿垣作为家长唯一的儿子,杨老伯与江老太生前的起居饮食、疾病护理、患病住院等都是由阿垣夫妻两人负责的,在阿垣去世后,朱某更是独自承担起赡养、照顾江老太的义务,直至江老太年老去世。

  儿媳朱某指出,一直以来,公公与婆婆都是跟随她还有丈夫一起生活。后来丈夫去世,自己也一直照顾婆婆。没过几年,婆婆去世了,留下两间房屋和一些存款。“在处理遗产时五个大姑子却说我妄图独占遗产,拒绝分财产给我。”朱某认为,自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按一定份额继承房屋和存款等遗产。

  判决: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 可依法继承遗产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指出,结合朱某提交的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清单、电费转账流水、殡葬费收据、新农保费收据及村民委员会、卫生院、邻居等出具的多份证明,法院对朱某主张江老太生前的日常生活、疾病护理均由其负责的陈述予以采信,故朱某作为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江老太名下两处宅基地房屋以及存款,按照法定继承遗产分配比例分别由阿英五姐妹、朱某、朱某两个儿子继承。

  经办法官指出,原则上说,只有亲生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其他人不具有继承资格,但为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在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且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该条可知,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2.丧偶儿媳或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本案中,朱某在丈夫去世后,毅然承担起照顾年迈婆婆的重担,为其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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