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你问我答”④

广州日报 2024年07月25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本专版开设“一起学条例·你问我答”,由广州市纪委监委廉洁文化IP“廉羊羊”“洁羊羊”带你学习相关内容。

  本期围绕《纪律处分条例》“分则篇”相关问题学习。

  问题1

  廉羊羊:如何理解和把握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洁羊羊:《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廉羊羊:“纵容”和“默许”是如何界定的呢?

  洁羊羊:“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明知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的行为。

  不论是“纵容”还是“默许”,前提都是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否则就不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不能据此追究其党纪责任。

  问题2

  廉羊羊:如何区别“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家风不正”行为?

  洁羊羊:一方面,两者适用人员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党员干部,针对的是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而后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针对的是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另一方面,两者对有关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行为是否知情要求不同。前者是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纵容或者默许;而后者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问题3

  廉羊羊:如何区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行为与受礼、受贿行为?

  洁羊羊:“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未能查明的,可以直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追究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党纪责任。

  “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经查明,且查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受贿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经查明,且未发现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受礼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应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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