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综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李天研

本文字数:686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天研)昨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拟修订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对2024年7月实施至今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小幅调整,规范了公租房承租人身故后的退出机制。

  据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对相关表述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表述进行规范,并对公租房复审流程及部门分工、公租房承租人已身故情形的后续监管工作予以完善。

  原办法中关于“细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探索实施柔性退出管理”的表述,在意见稿中更新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意见稿新增保障对象死亡的处置程序,明确规定:保障对象中有人死亡的,应进行家庭情况变动申报;保障对象均死亡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稿提到,原保障对象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员确需继续居住的,可自收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此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未按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自收到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占有使用费。

  本次修订扩大了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原办法中仅指“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租房可划拨用地,征求意见稿将其扩大为更广泛的“社会力量”。

  经费预算也有所调整。原办法中,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在意见稿中修改为“区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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