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美术

专访徐振源律师,聚焦艺术品收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厘清版权边界,守护收藏正道

陈运成

本文字数:3465

   北宋画家巨然作品《层岩丛树图》。

  荣宝斋水印木刻齐白石作品《他日相呼》。

  周彦生作品《鸳鸯》。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运成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莫伟浓

  艺术品复刻是传承艺术文脉、普及艺术之美的重要载体,传统手工技艺荣宝斋水印木刻,继承了唐代雕版印刷术,通过勾描分版、刻版制版、分层套印等工序,使用与原作相同的宣纸、颜料复制书画,其作品被誉为“下真迹一等”。艺术品复刻的现代化发展始于日本二玄社对中国古代书画的高精度复刻工程。上世纪中后期,二玄社依托自研精密拍摄设备、多色分层印刷技术与特制纸绢材质,耗时数年甚至十余年,一比一还原台北故宫博物院等机构馆藏的宋元明清传世书画,色彩、笔墨、肌理高度贴近原作。这一复刻模式打破了古画藏于深宫、难得一见的壁垒,让珍稀国宝得以广泛传播,也奠定了现代艺术品复刻精工化、标准化的行业雏形。

  从荣宝斋传承百年的水印木刻技艺,到日本二玄社以精湛技术复刻中国古代书画名作,艺术品的复制与传播始终是连接经典与大众的重要桥梁。进入当代,艺术品复刻版画与文创产业蓬勃兴起,以及“艺术进万家”等公益项目更让高雅艺术走进寻常百姓家。

  随着数字技术与文创产业蓬勃发展,艺术品复刻走出传统古画复刻范畴,衍生出当代艺术版画、名家作品复刻、艺术IP文创衍生品等多元形态。高清扫描、数码精印、限量制版等技术不断普及,大幅降低了复刻门槛,各类书画复刻挂画、艺术家限量版画、馆藏文物文创摆件走进大众生活,实现了艺术的普及。

  然而,行业快速扩张的背后,知识产权乱象愈发凸显,各类版权纠纷层出不穷。古画复刻无当代版权争议,但当代艺术家作品、原创IP文创的非法复刻、盗版倒卖行为,已然成为行业顽疾。复刻的初心是传承与普及,而非侵权牟利。唯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复刻、版画、文创的版权边界,规范授权生产与销售流程,才能让艺术品复刻产业摆脱版权纠纷困境,在合规发展中延续艺术传播的价值。

  为此,广州日报记者专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徐振源律师,结合法律实务,聚焦艺术品收藏全流程的知识产权风险、维权难点及合规解决方案。期待能为广大艺术从业者、收藏爱好者提供专业法律参考,助力构建规范有序的艺术品市场环境,让创作者安心创作、收藏者放心收藏,真正实现艺术之美惠及万家。

  广州日报:艺术品知识产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著作权、版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改编权等权利,分别对应艺术品收藏、交易、展示场景中的哪些使用边界?

  徐振源:在法律层面,艺术品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上。公众平时所说的“版权”与“著作权”其实是同义词,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艺术品收藏、交易、展示场景中,最常涉及的权利类型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改编权。例如,购买者想要购买收藏一幅画,出卖者在双方交易时便须如实告知购买者该幅画的创作人的身份,这不仅是购买者购买意愿、购买价格的重要判断因素,更是体现保护创作者署名权的重要标志。购画后,画作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展览权也随之一并转移。但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仍归属于创作者所有,不因画作原件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购买者在没有获得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不能行使相关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广州日报:很多普通收藏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购买了艺术品实物,就拥有了这件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请您从法律角度明确艺术品实物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核心区别。

  徐振源: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不等于获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收藏者千万不要存在这种认知误区,否则容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侵权。艺术品的所有权与著作权最核心的区别是,所有权指向的是有形财产,而著作权指向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艺术品作为一件有体物,其本身的所有权与该艺术品上承载的、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的著作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法赋予艺术品所有权人唯一一项权利就是展览权。

  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您花钱买下这幅画,就像是买了一本书。这本书作为一件物体,是您的,您可以随便翻阅、借给朋友,甚至卖掉它,这是您作为“物主”的权利。但是,这本书里写的故事,它的出版、改编拍成电影的这些权利,还是属于作者的。您不能因为买了这本书,就把它拿去复印了几千本去卖,或者把里面的故事改成剧本。同理,这幅画也是一样,您买下的是画的“本身”,但画里的艺术“灵魂”——也就是复制它、把它放到网上去、印到商品上的权利,仍然是画家本人的。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把它挂在家里或展厅里给大家看,这是法律单独给您的特权。

  广州日报:传统书画、雕塑、版画、非遗手作、数字艺术品等不同艺术品类,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归属认定是否存在差异?

  徐振源:不同艺术品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各有差异,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其保护的根本标准为“独创性”。在实务中,“独创性”的认定门槛、权利归属的证明规则以及侵权比对的具体方法,因艺术品类的创作特点、载体形式及功能属性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独创性认定的严格程度、功能性元素的可分离性判断,以及侵权比对时的整体综合考量三个维度。

  例如,传统书画、雕塑的作者通常为直接创作者,归属清晰。而限量复刻艺术品,若“复刻”仅是逼真再现原作,属于复制行为,不构成新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若在复刻过程中进行了独创性改编(如改变载体、色彩、尺寸并产生新的艺术表达),则构成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非遗手作,只保护表现为独创性艺术造型或图案的“艺术性”部分,不保护其工艺技法、实用功能或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造型元素。

  广州日报:结合您的经验,目前艺术品收藏市场中最高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哪些?

  徐振源:当前艺术品收藏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征。最高发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直接复制与仿冒类,其核心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复制权与发行权的侵权行为。

  二、篡改署名/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尤其存在于价值较高的绘画、陶瓷等艺术品市场。

  三、盗用艺术品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或产品包装,随着“文博热”和“联名潮”的兴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艺术品印刷在商品包装上,或用于广告、网店装饰,直接构成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

  广州日报:限量签名版画、雕塑复刻品是新兴的收藏品类,市场中常出现侵权问题,这类行为具体侵犯了哪些知识产权?

  徐振源:限量签名版画、雕塑复刻品市场中“虚标限量数量、私自加印、无授权复刻”的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犯,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是作者本人,若在已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的情况下私自加印,同样构成侵权。司法认定上,权利归属与侵权事实的证明是案件的核心,而赔偿数额在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时,法院将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在法定限额内酌情确定。

  广州日报:收藏者将购入的艺术品用于展厅展览、短视频拍摄宣传、文创衍生开发,是否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徐振源:购入艺术品原件并不当然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收藏者三种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与侵权风险存在显著差异:

  展览行为:对购入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进行公开陈列,不构成侵权。

  短视频拍摄行为:若拍摄目的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并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构成侵权风险极高,主要侵犯作者的摄制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创衍生开发行为:若对原作品进行平面到立体的转化或对核心独创性表达进行复制和改编,构成侵权风险极高,主要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及改编权。

  因此,收藏者在未获得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购入的艺术品仅可用于展厅展览,不得用于短视频拍摄宣传、文创衍生品开发等领域,否则极易构成侵权。

  广州日报:最后请您用简单通俗的话,总结普通收藏者最需要牢记的艺术品知识产权核心准则。

  徐振源:买艺术品拿到的只是“东西”,不是“版权”,复制、传播、出版不能随意,授权许可是关键。通过正规拍卖行、有资质的文物商店等渠道购买艺术品,索要并永久保留来源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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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美术 A4厘清版权边界,守护收藏正道 陈运成2026-06-21 2 2026年06月21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