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评论

AI进步不该换来权益退步

陈文杰

本文字数:785

  “受AI技术冲击”,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吗?近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并不复杂。周某在一家科技公司从事AI大模型质检工作,公司以“受AI技术冲击”为由提出调岗,并将月薪由2.5万元降至1.5万元。协商未果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及法院审理均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法院明确指出,企业主动引入AI属于技术革新,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企业运用AI降本增效、优化组织结构,是市场竞争中的自主选择,本无可厚非。而技术升级伴随岗位调整,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然而,自主经营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法律边界。技术升级是企业基于效率考量作出的主动决策,其成本与风险不能简单转嫁给劳动者,更不能把“AI冲击”当成随意降薪、单方辞退的“万能理由”。说到底,AI进步不能以权益退步为代价。

  技术浪潮奔涌向前,劳动权益保障如何同步,值得深思。现实中,个别企业常把“受AI冲击”挂在嘴边,实则将其当作用工调整的挡箭牌,仿佛只要贴上“技术替代”的标签,就能将降薪裁员合理化。然而,技术淘汰的往往不是单纯的人,而是旧的技能结构。AI带来的也不只有挑战,更有机遇——如何让劳资共享技术发展红利,应是企业未来的首要考量。

  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提升生产力、创造新价值。对企业而言,与其把员工视作待削减的成本,不如视作可升级的人力资源。岗位再培训、技能转岗或许短期投入更高,但长期看,更有利于稳定团队与积累能力;对劳动者而言,也需主动提升数字素养和复合技能,增强适应新岗位、新场景的能力。

  从蒸汽机到人工智能,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改变劳动形态,但技术进步,不应建立在劳动者权益被轻易牺牲的基础上。AI可以改变工作的方式,却不能改写法律的底线。技术每向前一步,制度保障和权益保护也应跟进一步。如此,技术红利才能真正转化为发展红利、共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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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评论 A4AI进步不该换来权益退步 陈文杰2026-05-27 2 2026年05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