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时

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明年起施行

张姝泓

本文字数:2411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姝泓 通讯员任宣

  作为国家轨道交通“四网融合”试点,粤港澳大湾区日前迎来一部重磅的地方性法规。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融合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广东完善多措并举的轨道交通保障机制与多方联动的轨道交通工作格局,稳步推进多层次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用好试点政策

  近年来,广东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四网融合”试点,在轨道交通标准衔接、装备统型、安检互认、票制互通等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不断深化,“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换乘枢纽”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融合发展加速推进,《条例》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对相关经验予以固化提升,对重点问题予以明确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加强融合发展。《条例》坚持立足本省事权,回应改革需求,落实好国家给予的粤港澳大湾区“四网融合”试点政策。一则,在适用地域范围方面,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的有关活动。二则,在适用对象方面,规定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包括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这是地方立法的一次创新性尝试,回应本省实践发展需要,在管理机制、规范协调等方面寻找突破点和结合点,为更好地服务群众便捷出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责任落实。根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管理机制要求,规范省、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职责。地方铁路方面,落实好用好国家明确的地方铁路改革政策,切实从地方履行好属地职责的角度规范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联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依法保障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同时侧重规范省层面的指导职责,需要省统筹的事项方在条例中进行规范。

  立足广东实际,推动互联互通

  《条例》以推动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标准衔接、服务协调、票制互通等为基础,发挥轨道交通的区域互联互通作用,支持提升内地九市对粤东西北地区轨道交通的辐射能力。

  一是明确规划环节要求,强化统筹衔接与一体化布局。首先,在政府职责方面,第三条明确省人民政府要协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工作中的规划等方面重大事项。其次,在编制规划方面,第八条提出,编制本省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地区、不同线路之间的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优化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布局,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与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便捷换乘,预留道路、站场、其他交通方式等交通空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实施条件。最后,在规划设计环节,对一体化衔接再细化,第十条要求不同层次轨道交通之间应当按照一体化衔接要求合理确定跨线运行和换乘模式,推动实现便捷换乘。

  二是明确建设环节要求,注重规范有序与配套协同。在国家已有的轨道交通具体建设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建设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代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群众较为关注的环境保护、配套衔接等问题作出回应。如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还明确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时间节点,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车站的接驳道路、停车场、雨污水管道等市政配套工程以及民用通信工程建设工作,并同步做好公共交通接驳、乘客进出站通道、站前广场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工作。

  三是明确运营环节要求,推动服务协调融合与资源共享。在服务群众方面,坚持安全第一,在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时,赋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区段运营的决策权,第一时间保障乘客安全,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做好乘客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坚持便民利民,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设置专门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优先座席和升降电梯等,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售票检票、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便利服务。

  坚持人民至上,统筹发展安全

  交通是民生大事,安全是交通运输的生命线。《条例》通过停运机制、安全保护区、防护安全、隐患治理等规范,落实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是强化安全保障。从安全保护区、沿线和线路安全、安全设备、安全建设、信息共享、应急协调等方面作出规定。总结吸取相关安全事故教训,第二十一条在国家和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已对安全保护区作出要求的基础上,对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作业可能跨越、触及或者扰动轨道交通线路,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情形作出规定,要求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同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是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防控。第一,对于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实现贯通运营的,第二十六条要求制定贯通线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处置责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协同能力。第二,分别对政府部门、轨道交通有关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作了专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内地九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轨道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轨道交通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明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影响列车正常行车事件的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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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时 A4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 张姝泓2025-10-14 2 2025年10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