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肖辉燕、杨雨霞)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某税务局诉被告京某公司、第三人高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判决京某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某税务局支付税款78万余元。这是广东首例以税收代位权之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案例。
经查明,2024年6月以来,原告的派出机构某税务分局先后向高某公司发出10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原来,高某公司已累计欠缴税费款及滞纳金达185万余元。收到通知书后,高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税费及滞纳金,但仍欠缴税费133万余元。
原告某税务局经调查发现,第三人高某公司与被告京某公司之间订有租赁合同,约定京某公司租赁高某公司的一台设备,且双方已于2025年4月对账确认,京某公司尚欠高某公司租金78万余元,高某公司一直未以诉讼的方式向京某公司行使债权。某税务局认为,其有权依法对京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遂向香洲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告确实还欠我司设备租金70余万元,同意由税务局代我们主张该权利。”第三人高某公司表示。
被告京某公司虽认可欠付租金的事实,但表示每个公司基本都存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自己想办法解决税务问题,原告不应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税款征收主体,对第三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133万余元,而被告尚欠第三人租金78万余元,且该租金债权并非专属于第三人自身的权利。同时,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税款征收的实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因此,原告主张的代位权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的租金78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