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经济·闲情

公 告

(2024)海珠代字2号

本文字数:482

  相对人:海珠区南蟠龙里23号之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查明:据房屋属地街道巡查发现,海珠区南蟠龙里23号之二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已于2017年11月8日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根据鉴定报告处理建议,应停止使用,并对房屋危险构件进行排危处理。鉴此,2018年5月7日,我局于房屋现场张贴《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治理责任。2024年10月9日、10日,我局通过在危险房屋现场张贴通知、向危险房屋地址寄送挂号信等方式,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向我局提出权利主张并履行治理责任。但截至2024年11月1日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仍未对该危险房屋进行抢险排危治理。

  现我局再次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立即履行治理责任,对房屋进行抢险排危。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对房屋进行治理的,我局将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点规定“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对上述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危房治理。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

  (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020-3405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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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经济·闲情 A10公 告 2024-12-17 2 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