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转账额度常常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降额、柜台取款被问用途甚至开证明……银行一系列反诈操作时而“误伤”市民。
公安部官网发布显示,11月26日,公安部联合多部门通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
对于商业银行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如何判定惩戒对象
根据《惩戒办法》,惩戒对象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类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惩戒措施有哪些?
《惩戒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三项金融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被误判为惩戒对象怎么办?
《惩戒办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将解除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移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对于因惩戒认定错误给原被惩戒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解除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