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一、百灵路35号房屋,建筑面积79.10平方米,测量地号:7区2段1439地号;
申请人杨秋容、杨金爱、杨彩兰、杨满钧、杨满光、杨满德、杨满鸿是原产权人杨文立的继承人。
二、一德路435号房屋,建筑面积651.46平方米,测量地号:1区1段255地号;
申请人罗柏泉是原产权人中兴药房(罗六胜、麦凤远)的继承人。
三、北京路学源里115号房屋,建筑面积96.08平方米,测量地号:6区3段1842地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该屋产权人。
对以上有异议者,请到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地址:豪贤路榨粉街128号)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