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廉洁广州

你问我答

本文字数:2218

  一起学条例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本专版开设“一起学条例·你问我答”,由广州市纪委监委廉洁文化IP“廉羊羊”“洁羊羊”带你学习相关内容。

  本期围绕《条例》“分则篇”相关问题学习。

  问题1

  廉羊羊:如何理解和把握离岗后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洁羊羊:《条例》第106条第1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廉羊羊:“离岗后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洁羊羊:此类行为中,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利用了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使得公权力不当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背离了党章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问题2

  廉羊羊:这里的“离职”应当怎么理解呢?

  洁羊羊:这里的“离职”是指因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与《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43条中的“因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涵义基本一致。

  廉羊羊:关于“离岗后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洁羊羊:如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鉴于其行为既符合《条例》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又符合《条例》第29条关于职务犯罪的行为构成,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相应应当依照《条例》第29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需要再同时依照《条例》第106条第1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条例》第106条第1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问题3

  廉羊羊:那离岗党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利益,应当如何处置呢?

  洁羊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利益与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利益已经查明的,可以直接依照《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予以收缴。

  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利益未能查明的,可以将离岗党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自愿主动上交的前述经营活动所获利益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

  问题4

  廉羊羊:如何理解和把握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洁羊羊:《条例》第106条第2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廉羊羊:关于“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洁羊羊:《条例》第106条第2款系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条例》第111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问题5

  廉羊羊:关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存在什么区别呢?

  洁羊羊:如果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鉴于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相应依照《条例》第29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再同时依照《条例》第106条第2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如其不知情,则相应依照《条例》第106条第2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廉羊羊:离岗党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洁羊羊:鉴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与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属于离岗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依照《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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