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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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穗纪宣)“公司召开班子扩大会议,研究讨论表决时,我赞成,没有提不同意见。原以为是集体决策,却成了集体违规……”近日,谈及自己召开班子会议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事,广州市某区属国企原经理苏某明后悔不已。
时间回溯到2021年11月,广州市某区纪委监委对该区粮食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时,专门从事粮油收储的某区属国企一项账面超过50万元的“窟窿”引起了注意。
原来,该区属国企于2018年与一民营企业A公司签订优质大米委托轮换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储备粮定向收购,明示了违约责任。一年后,A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该区属国企原经理苏某明主持召开班子会议,集体表决同意A公司终止合同的请求,没收保证金,并与A公司约定“一次性解决,不再追究公司责任”。当时大米价格下跌,该区属国企将剩余粮食销售完毕后,扣除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52万余元。由于已放弃追究A公司责任,导致该笔本可追偿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翻看当时的材料,工作人员觉得不可思议:“班子会议竟然集体决定放弃追偿的权利。”
“在集体决策时,没有充分预计到自行销售产生的损失会较大,作出了错误的决策。”苏某明言语中透露着懊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苏某明等人的行为属于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苏某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受到相应处理。
广州市纪委监委相关工作人员说:“集体决策时更要深思熟虑、谨慎对待,让集体决策真正成为科学决策的有力保障,绝不能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一不小心让‘集体决策’变成‘集体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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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4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分别为:
1.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主要是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必须服从和执行。
2.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是指违反党章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4.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主要是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小贴士
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则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对于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