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理论周刊

为敢为善为提供纪律保障

王海军 郑阳

本文字数:3227

王海军

  党纪学习教育系列谈

  提振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作为党内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牢牢把握从严基调,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有机统一起来,旨在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条例》的修订不仅对党员干部进行规范和约束,更为激励他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抓问题:

  完善激励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显著增强了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根本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逐步形成并发展了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然而,在党员干部中仍存在一些顽固复杂的不正之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现象,本位主义、分散主义问题依然存在,能力不足、政绩观错位等问题不容忽视,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的行为仍未绝迹,特权现象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时有发生,等等。

  为了更好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助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了“四个自我”“四个相统一”“九个以”“六个必须”“十三个坚持”等实践要求。这些要求强调了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基于此,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条例》,将党的理论创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要求,如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守初心使命”等内容。同时,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处分规定,使纪律规范更好地服务于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这些修改和完善不仅是对党内存在问题的有力回应,更是激发党员干部积极作为、开拓创新的制度保障。

  划底线:

  增强严守政治纪律的原则定力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在修订中,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引领地位,细化了党员干部在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将“两个维护”写入总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时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了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

  同时,《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政治方向。在当前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条例》明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

  通过这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条例》为党员干部的行为亮出标尺、划出底线,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纪律保障。

  善用人:

  净化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干事业、创伟业的关键在于选拔和任用干部。正确的用人导向不仅是党员干部成长进步的风向标,更是引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指挥棒。《条例》的修订紧紧抓住了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这一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点,彰显了正确用人导向对干事创业的重要引领作用。

  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一系列违反规定的相关处分细则。对于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利用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的处理行为,《条例》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在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级晋升、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条款。

  通过这些具体的修订和完善,《条例》着眼于树立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为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营造积极健康、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倡实干:

  培养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担当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只有始终将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成为解决人民关切问题的排头兵和先锋队,干事创业才具有价值和意义。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了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六种表现形式,并明确规定对在乡村振兴领域存在上述行为的,实行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体现了在群众工作中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彰显了切实防范和纠正乡村振兴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决心。此外,《条例》还着眼于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新增了对进行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明确了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的相关处罚。在工作纪律中,完善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坚决抵制和打击消极应对、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行为,引导党员干部守信践诺、勇于担当。

  《条例》的上述修订,紧扣时代需求和人民期望,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党员干部坚定群众立场、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提供了纪律引导和规范。

  重兜底:

  激发开拓创新的奋斗闯劲

  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会有底气。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条例》的修订彰显了严管与厚爱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关系。在严明党纪的同时,《条例》尽可能消除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的后顾之忧,让其在党的关怀中扛起使命,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面对困境敢于创新突破,勇于先干先行。

  发挥容错机制的保障功能是《条例》修改的目标之一。《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看待党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对先试先行中经验不足或无心之失的情况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鼓励并保障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同时,《条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合理规定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对主动交代、积极配合的违纪人员从轻或减轻处分,切实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优化问责机制也是《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但为防止问责泛化和滥用,《条例》在分则中明确了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保护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积极性。

  这些规定和措施,为党员干部开拓创新、勇于担当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依据和纪律保障,为党的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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