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天研)昨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由申请单位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后,经业主表决同意。
根据通知,建筑物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
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