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祝先生向澎湃新闻求助称,自己为体验新型飞机而购买相关机票,结果登机后却发现实际执飞的为老旧机型。
新机变老机,是否有问题?面对乘客的投诉,航司拿出自己的“运输条件”文件来辩解,“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计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定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构成本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看似有理有据,但执行起来却给人一种“图片仅供参考,一切以实物为准”的既视感。这种随意使用最终解释权的做法,引起争议在所难免。
事实上,擅自更改机型可构成违约,已有现实案例。该案与本次情况相似,也是购票页面显示机型与实际执飞机型不符,乘客诉至法院后,一审二审均判令航司酌情赔偿1000元。
其实,按照朴素的市场交易原则,既然在售票时注明了飞机型号,也意味着在交易前立下承诺。如果没有提前告知,就擅自更改机型甚至降低服务标准,显然有违交易公平原则。况且,拿着带有明显格式条款特征的自家规定来辩解,也不一定占理。是否接受航司“以实物为准”的说辞,应由乘客(条款弱势方)说了算。
既是纠纷,也是提醒。随着乘客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航司应当更加谨慎,同时尽到提醒义务,尽量让误会消除在前。若纠纷无法化解,届时是以客户为本,选择纠纷止于诉前,还是以条款为准,辩解到底,这其实也反映出航司的企业价值观,而且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得失几何,需航司自己掂量了。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