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直建)东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该项补助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根据《方案》,东莞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方案》称,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为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东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在补助标准方面,《方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两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为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为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为1~9年的,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核拨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根据《方案》,生活困难补助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园区、镇(街)组织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提出申请。如在2018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可由其配偶申请和领取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其配偶已去世的,可由其子女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