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要闻

物业服务人阻挠妨碍充电设施建设

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审议批准

魏丽娜、贾政、李天研

本文字数:711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贾政、李天研) 3月29日,《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新建物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以及改造要求、建设管理维护要求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解决物业服务人不配合及索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电力增容困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部分物业服务人不配合,无理阻挠、索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阻挠,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并设置了争议解决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第九条要求,申请人在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对申请安装充电设施遇到问题时的投诉渠道进行明确,“居民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供电服务热线等方式,对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电力增容、物业服务人不配合或者无理由拒绝以及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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