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是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十分关心的内容。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那婚前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存在哪些“坑”?3月17日,本报邀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范春燕来到直播间,请她为市民读者解答“婚前协议那些事”。范春燕表示,她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拿出所谓的“忠诚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等,但很多时候,这些协议中包含了不应约定的内容,会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伟良、武威(除署名外)
五类人签婚前协议较多
但前提应是双方自愿
有调查称,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范春燕分析,人们对婚前协议的接受度越来越高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经济条件比以前好了,不但有自己的财产,可能还有父母资助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提前做好约定,能够避免日后矛盾;二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观念发生变化,不再觉得“谈钱伤感情”;三是有的人担心万一当婚姻维持不下去时,恐会在财产上发生争议。
范春燕表示,通常以下几类人更倾向于签订婚前协议:第一类是高学历和高收入人群,第二类是企业家和自由职业者,第三类是二婚或多婚者,第四类是拥有继承财产或预期将获得遗产的人,第五类是对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特定考虑的人。
“婚前协议是一种法律工具,可以帮助个人在进入婚姻之前明确财产权利,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范春燕建议,签订婚前协议的决定应该基于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最好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她表示,签署婚前协议,首先需要明确“什么东西对你来说是最重要的”。其次,两个人达成共识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你认为在这个阶段,感情比任何东西都重要,那么你就需要明白,如果不签署婚前协议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个后果是你愿意接受的,或者你认为付出的代价与你的情感相比是值得的,那么就可以考虑不签。”范春燕表示,签署婚前协议的前提是双方都自愿,不能有任何一方感到憋屈。她也见过一些例子,婚前一方迫使另一方签署协议,但这样带着“刺”走进婚姻殿堂,往往会导致不良后果。
提防误区:莫让“离婚”成了婚前协议的前提
在17日的直播中,范春燕结合一些案例来科普婚前协议的误区:32岁的蔡女士和35岁的郭先生在2021年登记结婚,两人均是二婚,在领证前一天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如果将来离婚了,蔡女士的钱、车、房还是她的,郭先生要无偿给予蔡女士52万元,同时还要每个月额外给蔡女士5200元的扶养费。这样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范春燕表示,这个协议约定了“如果离婚”这一前提条件,如果未来双方没能协议离婚,去法院诉讼离婚时一旦有一方反悔,法院就会认为该婚前协议没有生效,因为诉讼时双方还没离婚,这一前提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而不会按照协议的约定。”范春燕分析,像本案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蔡女士的房、车若是婚前财产,那就属于她所有;如果是婚后购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向郭先生分割;而蔡女士的钱即使是婚前财产,如果和婚后的收入发生混同,比如存在同一个银行卡里,无法分清是婚前还是婚后的,则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范春燕表示,像郭先生和蔡女士这份婚前协议中的条款是“不靠谱”的,因为协议的前提是离婚,所以它更像一份“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在双方未正式离婚前是不生效的。
另一个案例中,戚女士和丈夫经相亲认识,两人已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约定,若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婚内财产各占50%;若因一方出轨离婚,出轨方只能获得双方共同财产的10%,另一方获得90%。这些约定又能否得到执行?
“这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约定,如果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可能是有效的,但如果诉讼离婚中一方反悔,则法院会认定为尚未生效而得不到执行。”
范春燕建议,婚前协议尽量直接约定财产归属,不要约定“如果离婚”“如果出轨”这样的前提条件,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出轨就不能分割财产或分割很少财产”这样的约定有限制婚姻自由的嫌疑,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婚前协议应仅涉及财产 其他附加条款通常无效
范春燕介绍,除了财产,很多人来咨询时还希望把“忠诚”写进婚前协议,比如约定若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或出轨方不得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并需支付高额赔偿等。而在前文第一个案例里,蔡女士在婚前协议中还规定,丈夫郭先生在她朋友面前要表现出比别人的丈夫更加疼爱和在乎她的样子。范春燕表示,协议中的这类“忠诚条款”和“疼老婆”的行为约定并不涉及财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约定。“这些条款在道德层面可能有一定约束力,但在法律上无效。”
范春燕表示,一份有效的婚前协议应当仅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例如,夫妻可以明确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归属权,这是有效的婚前财产约定;同时,可以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如采用法律所认可的AA制,即各自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协议在将来若需法院处理时,会得到承认。
“在过往处理的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拿出所谓的‘忠诚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他们希望这些协议能在离婚时作为依据。但很多时候,这些协议中包含了不应约定的内容,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范春燕提醒,一旦在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出轨或离婚等条款,就有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她分析,法律之所以不支持这样的“忠诚协议”,是因为它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例如,一方可能会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监控对方,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此外,这样的协议也可能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而非促进问题解决。
范春燕还曾处理过一个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案件:夫妻虽然感情基础很好,但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为此,范春燕建议他们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管理,但设立一个共管账户用于家庭开支,并规定每人每月需向该账户存入一定金额。“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只要是财产方面的约定,其有效性通常较高。”
婚后债务归属也可签协议 但不可用于对抗外部债权人
8年前,黎女士和陈先生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第一条约定“男方婚前有债权归男方所有,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女方婚前有债权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第十条约定“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与另一方协商”。两人目前还是已婚状态,但因陈先生在外欠债,黎女士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那么婚前协议中关于双方的债务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范春燕分析,双方关于婚前债权债务的约定是有效的,如果是婚前债务,则黎女士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婚后债务,则需要分析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陈先生的个人债务。“如果陈先生婚后负债,夫妻俩有共同签名确认,或者经黎女士事后追认的,那显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原则叫做‘共债共签’;如果陈先生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去饭馆吃顿饭、买个电器这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叫‘家事代理权’。如果是婚内陈先生自己借债,又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属于陈先生个人债务。”
范春燕表示,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陈先生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陈先生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陈先生大额借贷,黎女士虽然不知道,但是该借款是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的。注意,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婚内AA制财产约定只有夫妻双方知道,第三方并不清楚。”范春燕表示,如果丈夫对外借债,银行可能要求妻子共同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夫妻在签署共同债务协议后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妻子只是形式上签名,债务仍属于丈夫个人;此外,如果第三方债权人不知道夫妻间的AA制协议,可能会将夫妻双方一起起诉,妻子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间的AA制协议在内部是有效的,妻子在对外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婚内财产约定向丈夫追偿。总之,这样的协议不能用来对抗外部债权人。”
范春燕表示,在该案例中,女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应先与丈夫共同解决债务问题。如果丈夫无法偿还,女方可能需要先代为偿还,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向丈夫追偿。若丈夫无力偿还,女方可以等他有能力时再要求还款,或选择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订立协议时建议公证 家庭应“讲爱”而非“讲理”
范春燕建议,在订立婚前协议时,虽然具有夫妻双方的签名通常足够,但为了增加保障最好再进行公证。“特别是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时,由于对外公示以房产证为准,因此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赠与行为的有效性,避免日后可能的纠纷。”范春燕介绍,公证处还会协助审查婚前协议中的条款,排除风险。“如果不会写协议,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她强调:“家庭是一个讲爱的地方,而不是讲理的地方。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在家庭生活中更重要的是爱的付出和相互照顾。” 她建议,在婚姻中更应该倡导爱的守护和优良的家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努力经营和维护家庭。“法律的正向导向也是鼓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共同面对困难,而不是通过金钱来约束彼此的行为。”
范春燕还建议,如果夫妻之间出现信任问题,应该寻求更多的途径去解决,比如寻求专业的婚姻咨询或感情修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