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都市新闻

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本文字数:2350

  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穗厅字〔2021〕4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现就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二、全市范围内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场所),应主动到所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8日,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

  三、2023年已经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可不再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关停且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将对重点单位名录库予以调整。

  四、凡属申报对象的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3,可在微信公众号“广州消防”或者微博账号“广州消防”下载电子表格后,自行打印)中内容认真对照填写完整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申报表填写完成后发送电子邮件或将纸质文档交至所在区消防救援大队(附件2)。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2月8日

  附件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重要公共建筑

  (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 500 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

  (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二十一)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

  三、工业建筑

  (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十五)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

  (二十八)同一建筑内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十九)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十)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三十一)设有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十二)大型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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