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要闻

广东法院去年来依法妥善审理新业态纠纷、涉“三农”纠纷4000余件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章程

本文字数:2369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打击产销假冒伪劣农资、保护基本农田、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引导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守护生态文明和整治人居环境等内容。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是广东省委推动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通过“强县促镇带村”,把县镇村发展短板转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农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产业转移等新业态纠纷和涉“三农”纠纷4000余件,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助力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典型案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

  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用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唑磷成分的兴瑞呋虫胺、价值1.6万余元)已售出。2022年12月6日,杨某在其花都区的住处被抓获,在缴获的大量农药中,有2628瓶(桶)为不合格农药,价值25万余元,已售部分货值3.6万余元。

  2023年4月12日,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按照假农药兴瑞呋虫胺销售额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另外,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指出,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危害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犯罪,并判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严惩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

  2022年1月1日,朱某权以牟利、玩乐为目的,在一家园艺花木场内架网捕鸟。截至案发,朱某权共猎捕鸟类6只,其中1只死亡,1只被放生,其余4只活体在朱某权家中及其架设的捕鸟网处缴获。经鉴定,朱某权猎捕的凤头鹰、短耳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的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2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600元。后朱某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以朱某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支付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指出,野生鸟类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现实需要。朱某权私架捕鸟装置,猎捕凤头鹰、短耳鸮、珠颈斑鸠等国家保护动物、“三有”保护鸟类,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本案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野生鸟类,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典型案例:违反精准扶贫产业合同约定的应赔偿损失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17年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由某镇政府统筹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委托某公司代为建设养羊生产基地,再将该基地返租给某公司,某镇政府按政府统筹资金99万余元的8%即7.9万余元收取租金,超过时限支付租金应按租金金额的3%按日赔付违约金。2019年,双方又签订《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7.9万余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并确保在2019年9月15日前将现有品种更换为适合圈养的湖羊,数量不得低于100只,且确保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数量不低于165只,否则某镇政府有权追回购羊款40.7万余元,并收回养羊基地使用权。因养羊数量未达标且欠付2021年和2022年租金15.8万余元,某镇政府遂诉请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种羊损失。

  仁化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欠付某镇政府2021年和2022年租金合计15.8万余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镇政府将诉求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欠付租金15.8万余元的30%计算即4.7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养羊数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基地不具备养殖条件,某镇政府可向某公司追回购羊款,遂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15.8万余元、违约金4.7万余元,赔偿种羊损失40.7万余元。

  法院指出,高效安全使用扶贫开发资金进行扶贫产业开发,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因某企业未全面履行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给某镇政府开展“三农”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依约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作为工作重点,支持某镇政府的维权行动,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践信守诺、全面履约精神,对引导精准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参考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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