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村大道东102号、106号两间房屋位于芳村大道东108号南面、芳村大道东98号北面、芳村大道东东面(崇区1段222/233部分地号)在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范围内。上述房屋因未能联系到该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的代理人,请房屋产权人或合法的代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聚龙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主张权利,逾期不提出权利主张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陆先生,020-81618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