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广州日报社主办的“金益求精 向实而行”2023金融助力高质量发展论坛举行,专家学者及金融机构代表齐聚一堂,共话金融高质量发展。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意味着金融工作在国家整体战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级,通过金融的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非常重要。”暨南大学南方高等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少波进行了以《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重逻辑》为题的主题演讲,从金融业、实体企业和政府三个主体角度展开阐述如何让金融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他强调,金融存在和发展的使命和基本逻辑,就是服务实体经济。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楚涵 林晓丽 赵冬芹 见习记者 夏铭 实习生 伍子睿)
回归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使命
刘少波指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金融要有效支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有三重“逻辑”作为支柱。其中,第一重是金融的“基本逻辑”,即金融业需回归本源。
何为金融业的本源?刘少波谈到,从历史上看,金融的起源就是由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需要,从开始的物物交换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进而衍生出各种金融活动和金融系统,它与实体经济是密不可分的。“货币和金融市场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没有实体经济就不存在金融。如果金融不服务实体经济,它就是无源之水。”刘少波说。
同时,刘少波强调,除了看到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之一,还应同样关注到金融的虚拟性特征及其对实体经济的作用。“一定层次的金融虚拟程度会产生实体经济非常需要的功能,如期货可以保值避险。”刘少波认为,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不是单向的,而是一个双向循环。金融虚拟性的合理运用,如证券化和期货等衍生产品,可以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最终形成金融跟实体经济的互动,是实物运动与价值运动的一个有机结合。但是,也应警惕金融过度虚拟化的现象,避免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变为单纯的价值运动。
刘少波认为,金融机构首先应确立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和使命担当,要承担起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责任。
信用为基:
金融应依信用给予差异化服务
刘少波指出,“第二重逻辑”则是实体经济部门要夯实产融关系的“底层逻辑”。“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实体经济主体也应负起责任。实体经济如何夯实产融关系的底层逻辑?”刘少波认为,信用是金融的最本质特征,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起可持续的信用关系,使金融行为具有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如何构建并提升自己的信用能力,这就是实体经济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实体经济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能力各有差异,刘少波将不同主体的信用能力分为4个维度:显现信用能力、潜在信用能力、弱信用能力和无信用能力。对于不同信用能力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具体情况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显现信用能力的企业是指该主体具有足够的抵押品或有效担保,信用能力强,它们很容易获得金融服务。而无信用能力主体的金融服务只能通过非市场化如政策性的、慈善的方式提供。但如何使现实中大量具有潜在信用能力和信用能力较弱的主体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这是一个影响面非常广的问题。
对此,刘少波认为,一是要通过金融创新以更好识别市场主体潜在的信用能力,使一些在传统的信用能力评估中被排除在外的信用能力如企业的专利发明知识产权等,能够进入信用构建体系中;二是运用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降低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金融机构能充分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而降低金融机构为那些信用能力较弱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如此,可以在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建立起可持续的信用关系,最终实现金融对实体经济最广泛的支持。
刘少波建议,企业应大力进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应做到诚实守信,努力形成更多更好的守信的物质以及非物质基础。另外可注重规范企业的数据制备,加强数据管理,为大数据时代的金融赋能实现有效对接。
加强治理:
政府应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
促进金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刘少波认为,政府构建起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的“治理逻辑”,是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第三重“逻辑”。
为加强该“治理逻辑”,刘少波认为,首先,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包括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加强监管、化解风险等方面做出努力。“顶层设计越来越成为金融能够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刘少波强调。
其次,刘少波认为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帮助企业提升信用能力。对于信用能力较差的企业,可通过外在的力量使得企业的信用能力得以提升,从而达到金融机构予以支持的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刘少波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政府的信用外溢到实体经济部门,“政府的信用能力是非常强的,通过将政府信用外溢到市场主体,让其信用能力得到提升,从而可以顺利建立产融之间的信用关系。”
在金融创新方面,刘少波认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充分满足经济主体对于金融的现实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金融产品、服务模式、业态创新。监管部门应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与水平,避免因监管能力滞后而不恰当地遏制金融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