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共六章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保护资金申请程序、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介绍,《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规范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保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为落实该规定要求,并考虑名城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成本高,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有必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利用工作的保护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为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稿在《保护条例》对补助对象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其他城市规定,完善了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资金补助机制,明确了相关保护对象的补助标准,系统解决保护对象所面临的资金短缺、保护利用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比如,意见稿明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护修缮费用10%以上40%以下的补助”,“同一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