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
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昨日,16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将实行差异化补偿,其中,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但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违法建设的既有管线,在迁改时将不予补偿。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申卉
所谓“管线迁改”,指因工程建设需要,对既有地下管线的迁移、改造,或者对于既有架空线实施入地、迁移。
从源头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及监管制度
近年来,广州市城市建设对管线迁改的需求量逐年递增,但管线迁改也面临着方案落地难、协调难度大、迁改不规范等诸多难题。为规范迁改工作,完善相关指引,市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制订《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相关管线迁改项目的适用范围、迁改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和补偿条件,以及明确迁改各阶段工作要点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从有利项目推进的角度,按照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划分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迁改的工作界面。
根据要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工程,将依照《实施意见》执行;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各区财政投资等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可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还从源头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及监管制度,严控违法管线建设行为,加强管线保护,明确要求管线权属单位配合支持管线迁改的职责,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明确规定补偿的通常情形和特殊情形
迁改补偿原则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挖建设,迁改管线可按其远期规划要求同步进行建设,但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意见》,违法建设的既有管线,在迁改时不予补偿。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补偿的通常情形和特殊情形。“通常情形”即管线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管线信息入库,迁改时予以补偿。“特殊情形”指的是管线已补测补绘且已信息入库但迁改时已完善规划手续的、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形,明确迁改时予以补偿的条件。
为进一步明确价格参考依据,《实施意见》要求,管线迁改估算、概算编审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参考当期的《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