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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扶助方案

云府〔2023〕25号

本文字数:2209

  为顺利推进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原广州市电热设备厂宿舍扩建工程的部分房屋征收问题,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历史情况

  原广州市电热设备厂南座宿舍建于上世纪70年代,宿舍小区原有的公共卫生设施因道路建设被拆除,为保障小区职工的生活需求和改善居住环境,原广州市电热设备厂依据广州市白云区规划土地管理处1991年出具的《建筑审核书》〔报建编号:(91)建字第512号〕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1992年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991)穗城规(云)建字第512号〕于1993年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扩建,以恢复原有的卫生设施功能和改善居住空间。该厂职工向原广州市电热设备厂购买了前述扩建部分的面积并居住至今。因该厂职工家庭人员自然增长,后期居住空间已较局促,如按《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及产权调换,则其可居住面积将不足原居住面积,将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及项目推进。

  二、基本原则

  《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扶助方案》(以下简称《扶助方案》)是《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扶助措施,有关地块规划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等内容,按照《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扶助方案》仅适用于原广州市电热设备厂根据《建筑审核书》〔报建编号(91)建字第512号〕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991)穗城规(云)建字第512号〕批准对该单位宿舍扩建的部分房屋(不含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以下简称扩建部分房屋)征收。

  四、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房屋存在扩建部分房屋,持有本征收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明、且能够提供扩建部分房屋相关购买协议或支付凭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五、测绘和补偿

  (一)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以外的扩建部分房屋进行测量,按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确定扩建部分房屋面积。

  (二)货币补偿。

  根据《建筑审核书》〔报建编号(91)建字第512号〕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991)穗城规(云)建字第512号〕批准扩建的部分房屋(不含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仅限A框架结构、B混合结构、C砖木结构,下同),对其实际测绘面积参照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被征收扩建部分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并扣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办证费用后予以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三)申购安置房。

  为保障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对于符合本《扶助方案》规定的房屋被征收人,如其已经产权登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且在《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移交房屋的(包括已经产权登记房屋及扩建部分房屋,下同),可在货币补偿后以35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申购龙湖天奕安置房,但申购面积以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为限;符合前述条件的被征收人但未在《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需按50300元/平方米申购龙湖天奕安置房,申购面积以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为限。被征收人因申购前述面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缴纳。

  六、奖励与补助

  (一)对于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以外的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不按本《扶助方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购安置房的,可按《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1点、第3点规定,分别给予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并可按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平方米的弃产补助。

  (二)对于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以外的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按本《扶助方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购安置房的,其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以外的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可按《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1点、第3点规定,分别给予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但不给予弃产补助。

  (三)本《扶助方案》涉及的房屋被征收人,其已经产权登记面积以外的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租金参考价格,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房屋:26元/平方米/月。

  2.已经产权登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且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选择申购安置房的,安置房屋交付前,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支付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屋通知交付之日后的3个月止。

  3.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只货币补偿不申购安置房的,按照扩建部分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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