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 通讯员一雯)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情况中获悉,该条例实施两年多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并稳步前行,形成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目前,深圳已审结个人破产案件逾百件。
据悉,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是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打造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验田”。
据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重整和解优先”裁判规则,严把准入关、利益关,要求清偿能力较好债务人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尽力偿债,尽量提高债务清偿率。严格清算程序启动条件,只允许丧失清偿能力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获得清算免责救济,防止破产程序滥用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据统计,在已裁定受理的172件个人破产案件中,重整程序162件,和解程序7件,清算程序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