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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合宪性审查的中国道路

  学思践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新的立法法体现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并贯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具有标志性意义。在本次修改立法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动便是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动。

  推进合宪性审查

  本次修改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体现在文本上。新的立法法在六处增加了“合宪性”的表述。一方面体现在事前的法律草案审议阶段。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要对其中的合宪性问题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加以说明(第23、36条)。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第58条)。另一方面体现于事后的合宪性审查阶段。新的《立法法》第110条第1款,明确增加了六类机关可以就“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第1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其次,在事后审查阶段,原先只研究、不审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实践中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承担)在本次修改之后浮出水面,获得了实质的审查权。

  这两部分的修改,对于实践中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其意义在于:

  使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化。本次修改立法法意味着,“合宪性”审查工作正式被制度化,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此之前,“合宪性审查”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制度依托往往与宪法所明确规定的“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宪法”等联系到一起。上述两项制度,在实践层面具体实现的方式,并不明确。因而,长期以来,“合宪性审查”工作如何展开,并不明朗。但新的立法法为此指明了方向,为“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地设置了制度依托。

  使审查机构专门化。立法法修改之前,在实践中,涉及合宪性的备案审查问题,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研究和处理,但原先的立法法并未授予其审查权。本次修改立法法考虑到实践中的这种情况,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真正成为审查机构,这必将使合宪性审查工作更上一层楼,得到极大推动。

  谱写依宪治国新篇章

  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体化,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法治层面,中国式现代化主要体现为“依宪治国”得到真正践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意味着,“依宪治国”的真正落实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对法律体系统一化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种类繁多的各类规范文件。宪法存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金字塔尖的位置,对于协调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二,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合宪性审查工作最重要的使命之一。譬如,收容教育制度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立法法所规定的“必须制定为法律”的事项之一,但该制度却是由行政法规所设立,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该制度的废除,即为合宪性审查制度推动的结果。又如,“强制亲子鉴定”等相关规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类规定经由备案审查得以纠正。

  第三,探索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道路。中国的合宪性审查道路与西方是完全不同的。其原因在于,中国独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中国合宪性审查道路的特殊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这决定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只能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这一权力,一直以来都是讨论的重心。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如何通过协调的方式,实现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下,协调各国家机构的关系,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中国面临的课题和难题。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也是立法机构,是否以及如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是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关键所在。本次修改立法法,为探索中国独特的合宪性审查道路开启了一扇门。以本次修改为契机,合宪性审查工作得到极大推动,并一定会逐步得以完善。

  第四,有助于建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在宪法领域,这一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制度的真正践行和发挥作用。合宪性审查制度真正得到践行,有助于在学术层面建构中国特色的宪法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为我国不照搬西方宪法理论提供了有力抓手,为中国特色宪法话语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发展我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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